1、交通事故人伤伤害诉讼时效规定为多长时间?
1、国内《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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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日。调解达成共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一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共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
2、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现在尚无定论。
假如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0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样的情况的起算时间很容易确定,也没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共识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共识,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共识,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样的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很大。
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了解或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之后假如要进行起诉的话,那样就应该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进行办理,国内对此也有所规定,限制了诉讼的时间,就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尽快的维护好我们的利益,时间越拖的久对我们的赔偿就会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