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安交管部门对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拟定了专门的管理方法,危险物品运输汽车需要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公安部123号令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拟定了愈加严格的记分规定:一是驾驶危险物品运输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二是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汽车超越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三是驾驶危险物品运输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与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均要一次记6分。四是驾驶机动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与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手段的,一次记6分。对驾驶员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有关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