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豪车提走一年 4S店追尾款被判无效
交易一百多万元的奥迪车,4S店既不签订合同,也不制作结算凭证。买车一年多后,周先生接到法院传票,4S店以拖欠十多万元汽车购置费为由将他告上法庭。然而,周先生觉得,当初买车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争议。日前,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4S店需要补齐成本的诉请。
销售豪车竟不签订合同
2011年3月,周先生来到闵行区北翟路一家奥迪车4S店,购买一辆豪华奥迪车。因为双方之前已有接触,店里已备好现车,周先生也备足了款项。经商谈,周先生支付136万元并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后将汽车提走。原本银货两讫的事,却在一年多后引发争议。
4S店说,周先生将车提走后,他们支付了奥迪车的汽车购置税及车船税,同时以新车购置价91.51万元为基数帮该车购买了保险。周先生之前仅支付136万元,还有10.2万元差额需由他补齐。这一需要遭到拒绝,4S店遂诉至法院。
涉及上百万元的豪车,双方到底能拿出些什么证据?令法官吃惊的是,交易双方居然没签订书面合同。
4S店表示,双方约定的结算方法为 多退少补,但拿不出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觉得,周先生在买车当日付款后即提走汽车,而4S店对于这一行为也予以认同,应视为买车款项已即时结清。今年4月,法院判决驳回4S店的诉请。
是不是付清全款说法不一
4S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表示系争汽车的进价已达122万余元,根据汽车企业的统一价格131.8万元供应,4S店从中获得毛利只有7万余元,符合市场规律,而且买车发票、汽车购置税额均能证明本案系争汽车价格是131.8万元。
周先生则辩称,我购买的是最低配置的汽车,当时4S店依据其所列清单计算后,向我收取了上限136万元,记忆中说到车价是120余万元。双方当天完成买卖,我也提走了汽车。假如没付清全款,他们如何可能让我把车提走?周先生觉得,事实上136万元也是多收了,他们应当返还多收的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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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是不是已经结清款项?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合议庭觉得,本案系争汽车价格高达100多万元,对于高价汽车的销售既不签订合同,也不制作双方关于车款结算方法的任何书面凭证,这类行为实属4S店管理混乱。根据4S店所述,其出于信赖,在未结清车款的状况下,为周先生办理了汽车出货手续。但在案证据无从体现4S店对周先生的所谓信赖从何而来,其讲解显然不符合常理。
4S店将汽车及有关证件出货给周先生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就汽车的买卖款项已结清。
4S店的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很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