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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24-07-06     来源:www.qycoder.com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1、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同意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练习所需要支出的成本。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

1、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同意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练习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没办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降低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成本。

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资3倍以上的,根据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法按病人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没办法自理需要别人帮助而付出的成本。

(1)有固定收入的根据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所实质发生的用于交通的成本。

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状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成本。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假如受害人没住院,就没这项赔偿成本。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平时饮食难以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要,需要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成本。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质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非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致使的收人降低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别。劳动能力鉴别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置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别,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和生活不可以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现在,国内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别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职员的伤残,不一样的主管机关制定了不一样的鉴别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职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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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达成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成本的规范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需要: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可以一味追求高质量。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用途;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需要。

配制机构怎么样确定?国内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别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根据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建议,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成本。对于超越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有关成本5--10年。

3、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生活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事实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方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50周岁以上的根据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生活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十八岁-年龄);

(2)被扶养生活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生活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生活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成本

康复费要有有关证据,如医疗成本票据。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职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职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职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生活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事实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方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50周岁以上的根据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生活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十八岁-年龄);

(2)被扶养生活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生活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生活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状况有什么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杭州交通伤残赔偿标准的拟定,应当由当地政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质经济进步状况和当事人具体薪资待遇状况来认定,防止出现伤残赔偿标准不适当的现象,导致矛盾纠纷的还需要通过法律方法来进行诉讼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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