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作为一种违反交通犯规的驾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容易见到。为了对此种现象有效地惩治,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那样,最新酒后驾车处罚规定是什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是醉驾机动车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驾机动车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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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辆的;
(五) 有紧急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辆牌证等紧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驾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驾机动车辆,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驾机动车辆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不是导致实质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状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驾机动车辆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采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别建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建议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建议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实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准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驾机动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案件状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紧急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种醉酒驾驶从重处罚
(一)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辆的;
(五) 有紧急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辆牌证等紧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驾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