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免费车出车祸哪个担责?
在更多人最佳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今天,不少航空公司为扩大客户资源范围,应势而动,为购买该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提供市区与机场间的免费大巴接送。虽为旅客带来便捷,但行车于途,也难免会有意料之外发生。那样,假如前往机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到底应该由哪个来担责?
家住江苏常熟市的沈女性购买了某航空公司2011年4月3日从成都飞往无锡的航班机票。根据该航空公司规定,购买该公司机票,旅客可以预约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费航空大巴从四川成都二环以内接送至双流机场,沈女性感觉如此到机场比较便捷,于是便预约了免费航空大巴。
哪个料4月3日当天,沈女性乘坐的免费大巴行驶至成都人民南路某路段时与另一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沈女性受伤送医院治疗。该起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航空公司免费车的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2年11月14日,沈女性在出院后经华西法医学鉴别中心鉴别,为面部多处瘢痕形成属七级伤残,右锁骨骨折属十级伤残。
沈女性及其家属曾和该航空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但一直未能得到认可回话,于是在今年4月,将该航空公司诉至法院,需要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日前,四川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乘坐航空公司免费大巴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一审判令航空公司赔偿旅客沈女性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
以案释法
免费不免责
法院审理后觉得,沈女性作为旅客购买了该航空企业的机票,航空公司也曾承诺对购买其机票的旅客提供免费航空大巴接送,双方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提供的接送汽车虽然是不收费的,但它服务的对象是乘坐该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是航空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服务品质等缘由而自愿为自己单方面附加的义务,可以被视作为是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延伸。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己健康缘由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根据规定免费、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据此,法院觉得不管乘客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概念务,假如承运人履行该义务有缺陷导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航空公司对沈女性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决作出后,当事双方均未在法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在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