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出租车遇车祸报废 的哥讨要停运损失
9月04日讯 与私家车不同,出租车是营运汽车,一旦因交通事故受损,用户就没了吃饭家伙。因此,出租车被撞坏,出租车用户可以需要赔偿汽车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范围对此已无争议。
可是,假如出租车受损紧急报废,此时是不是存在修复期间,又能否倡导停运损失呢?
昨天,江东法院审理了如此一块案件。
十字路口
出租车与大货车相撞
韩某是宁波人,老婆患病,孩子年幼,一家人长期领取低保。韩某勤勤恳恳,去年1月起开出租车,收入还行。可好景不长,一年不到就出了车祸。
去年11月20日晚,韩某在火车东站接上乘客,途经惊驾东路十字路口时,没仔细看就开了过去。路口没信号灯,平常车流量也不大,偏偏此时右侧一辆大货车撞上来。货行车速度度快、超载紧急,驾驶员李某刹车不及,出租车被货车撞上,受损紧急,副驾驶上的乘客当场死亡。韩某伤情紧急,被送至医院ICU病房抢救,住院30天后才出院,经司法鉴别,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认定,韩某和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乘客无责任。
事发后,李某的保险公司对汽车损失进行定损并出具了定损单,觉得出租车维修费为6.5万元。韩某家人将汽车拖到维修厂,经检验,维修厂觉得出租车绝大多数部件损毁,已无修复价值,应当予以报废。
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协商后,韩某将汽车报废,并依据出租车事故前的价值及损毁后的残值,认定损失价值为6.5万元。
协商赔偿事宜时,韩某需要赔偿停运损失费,李某不认可。
6月25日,韩某将李某所在的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江东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5万元,汽车维修费6.5万元、停运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
按400元一天赔偿停运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事发之日至汽车报废之日,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应该赔?
韩某说,这辆车是租的,他和另一人轮流驾驶。他们收入不固定,根据宁波出租车协会出具的证明,每辆出租车的收入大概为600元/天(其中上缴租车费300元、日夜班司机收入约为各100元、油料费约为100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并未直接认定汽车需报废,而是定损,20天后才决定报废处置。因此,这期间的停运损失12000元(600元/天20天)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觉得, 600元/天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况且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是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而且出租车已报废,没有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
李某的公司也觉得,出租车已报废,只赞同赔偿车祸给韩某导致的直接损失。
法院一审觉得,停运损失应当支持,但计算标准确实过高。出租车行业600元/天的收入标准合理,但油料费100元/天是运营本钱,韩某受伤后,已赔偿其误工费,因此在计算停运损失时均应当剔除。
法院裁定,停运损失标准为400元/天,共8000元。
关于停运损失的索赔
驾驶证网
本案有点特殊
停运损失的期限是短暂的,并不是长久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状况:一种是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汽车的停运损失;另一种是很难修复且没修复必要的受损汽车的停运损失(即被撞后即认定为汽车报废,报废汽车是没有修复期间的,故这类受损汽车是不计算停运损失的)。
通常情况下,汽车受损后的修复期间才能倡导停运损失,事后报废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紧急受损而报废,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不可以继续营运,仅需根据该车的实质价值予以赔偿,用户可以另行购买汽车进行营运,并未影响到运营收入。
但法官指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虽然韩某的出租车虽最后因修复不可以而予以报废处置,但事发后保险公司仅对修复成本进行了定损,并未认定该汽车很难修复确需报废,故汽车事发后并未立即丧失营运的条件和资格,因此产生的事发后至报废时的营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