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退休的有误工费吗?
假如受害人已退休但还在工作仍然根据导致实质收入损失进行赔偿。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人身受伤,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弥补。即受害人因受伤不可以上班工作而不可以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降低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成本;导致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成本”。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含离退休职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括了未退休职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括了无固定职业职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与退休退职职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应视为耽误所有劳动或工作而降低的收入,包含耽误退休职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降低的收入。因此,退休职员受伤后导致退休成本以外的其他劳动收入降低,是“因误工降低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职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职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一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可以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必然会使退休成本外的其他直接收入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的产生一定就会涉及到不少的成本,包含误工费的存在,误工费国内对此需要是比较严格的,需要要有误工的时间和误工的收入证明,尤其是对于退休或者是年迈的老人都需要有证明的,如此才能更好的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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