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伤残鉴别不合理如何解决?
交通伤残鉴别不合理可以在拿到伤残认定书之后提出复议的请求,当事人觉得检验、鉴别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按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别。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别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别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别。
2、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别不服该如何解决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同伤残评定结果的。第一,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重新鉴别,法律对该种状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限制。第二,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需要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别。《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别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没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需要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别。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法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别。《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别机构作出的鉴别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别,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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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别机构或鉴别职员不拥有有关资格的
(2)鉴别程序紧急违法的
(3)鉴别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点的鉴别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别、重新鉴别或者补充质证等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别。
2.通过诉讼方法,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别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事实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别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别机构鉴别得出的鉴别结论。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是经过医治,大夫建议做一下伤残认定,此时受伤的事故当事人,可以拿着病例等有关材料,到专业的鉴别机构提出鉴别请求。如果是对于专业机构得出的鉴别结果不服,此时也可以第三提出伤情鉴别的请求,但需要提交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