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驾校练车时将一名路人撞伤,事故责任该由哪个来承担?日前,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块类似案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驾校教练员承担。
2013年4月,市民张某在合肥一所驾校驾驶教练车训练倒车时,将在等候练车的另一学员常某撞倒,致其受伤。车祸发生时,张某的教练员朱某也坐在车内。
所幸被撞的常某伤势并不紧急,但常某却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法庭。由于在常某看来,作为教练员的朱某应该承担有关责任。
由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辆驾驶技能应当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职员不能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因此,依据此条例,事故后果应由朱某承担,张某不承担责任。经承方法官的调解,驾校及朱某均表示想进行赔偿。朱某承认是我们的疏忽致使此次意料之外的发生,常某也对朱某表示了谅解,同意赔偿。
法官提醒,教练员和学员都应增强安全意识,小心驾驶,保障自己和别人的安全。教练员不只要培训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保护学员安全,更要尽到注意义务,防止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