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加大考试民警教育培训、应用科技评判监督系统、健全内外监督机制,驾驶员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考试不规范、考试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汽车管理所考试发证的监管,123号令明确了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1、健全考试工作监管机制,打造驾驶员考试业务数据剖析核查机制,健全考试能力、考试水平通知规范等社会监督机制。
2、明确考试职员作纪律。对为不符合机动车辆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驾照的,降低驾驶员考试项目、减少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帮助、放纵作弊的,收取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行考试责任倒查。对三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拓展汽车管理所考试发证状况责任倒查。对汽车管理所存在紧急违规办理汽车驾照业务的,上级部门可以中止其业务或者指派职员接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