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大连中山区法院设在市公安局中山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民事调解室挂牌工作了,此举通过革新机制达成审判关口的前移,将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第一时间解决在行政机关。
昨天上午10时许,在记者面前,纪春纲法官接待了第一当事人刘先生。刘先生83岁妈妈被出租车撞伤,肇事司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现身。刘先生十分气愤,来到调解室向纪法官咨询此事。纪法官在交警的帮助下,当即公告肇事司机、出租车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全部到调解室同意法官调解,虽然当场没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解决,当事人了解了权利义务,表示解决此案。
近年来,交通事故急剧上升,交警大队虽然有调解权,没强制权,当事双方假如达不成调解协议,事故受害方就会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等,形成一块官司。法院从立案、开庭审理、实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审结一块案件需要相当的时间及精力,并且当事人总是在交警部门、法官、司法鉴别部门来回跑,浪费时间费力。
中山区法院党组达成协议,推进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结合,努力将交通事故纠纷解决在第一道关口――交警大队。区法院与中山交警大队达成一致,在中山区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案件民事调解办公室,每周二派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全天在该办公室工作,现场解决因事故发生的矛盾纠纷。假如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不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即可到法院设置在该大队的调解室,法官运使用方法院的法律权威,尽力促成当场调解成功。一旦调解成功,法官现场收起诉书、立案、送达、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制作具备同判决书一样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假如能当时履行,法官则需要当时履行。假如当场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的,需要通过打官司解决,法官会对当事人进行有关程序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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