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在,伴随物流业的飞速进步,不少营运驾驶员和货运汽车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驾照或者汽车临近检验期限时,需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审验业务。为便捷群众就近办理业务,123号令规定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员和货运汽车纳入营运地管辖,营运驾驶员和货运汽车所有人第一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填报包含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这类基本信息拓展提示服务和平时教育。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照审验和机动车辆检验。需要提醒的是,备案登记规范只适用于营运驾驶员和货运汽车。对于非营运的小型汽车,机动车辆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汽车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