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汽车在用过程中,因发生汽车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导致车身损毁,导致保险汽车需进厂维修,导致保险汽车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汽车损失险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因下列缘由导致保险汽车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失火、爆炸;
(三)外面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汽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汽车的渡船遭受本条第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汽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汽车维修水平不合需要,导致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导致汽车停驶的损失。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赔偿处置
(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质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