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办理机动车辆过户登记 1、所需资料 1、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3、机动车辆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汽车除外 4、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汽车解除 监管证明书》 5、《机动车辆行驶证》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辆的规范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辆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辆号牌。 2、办事步骤 3、办理时限 4、表格下载 正面 5、有关规定 1、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2、 机动车辆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汽车除外;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辆销售发票; 在海外购买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 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与相应的《帮助实行公告书》;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 的《帮助实行公告书》;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有关 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交易中包括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 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 明; ·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维修单位开具的发 票。
2、办事步骤
业务项目 办事地址提交资料咨询电话1.填写《机动车辆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2.登记审核车管所一楼大厅6号窗口有关手续3.拓印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管所院内西北角18号窗口《机动车辆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机动车辆登记业务步骤记录单》及有关资料4.档案核对车管所一楼大厅10号窗口有关手续62979825.汽车检验(除本区汽车人工测试外)车管所机动车辆登记受理厅16号窗口(1)6号出具《机动车辆检验表》(2)测试站检车(3回16号交《机动车辆检验表》62979846.二手车买卖旧机动车辆买卖市场7.电脑选号(本区除外)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有关手续62979828.档案审核(电脑选号除外)车管所一楼大厅10窗口交验有关资料62979829.领取牌证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62979853、办理时限 汽车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机动车辆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 确认汽车,对超越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测试。对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上 记载过户登记事情,对需要改变机动车辆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辆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辆号牌 和原《机动车辆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辆号牌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对无需改变机动车辆登记 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辆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辆行驶证》。 5、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现机动车辆所有人的住所 在同一汽车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 填写《机动车辆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辆管辖地汽车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 交验汽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1、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名字或者单位名字与机动车辆来历凭证记载的姓 名或者单位名字不同的; 3、机动车辆与该车的机动车辆档案记载的事情不同的; 4、机动车辆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5、机动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6、机动车辆或者机动车辆档案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 押的。 (三)各类车型准予过户的年限规定: 各类汽车距规定报废年限1年内的,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一般实行的规范是按汽车的营运性质分类,规定机动车辆报废年限:出租客运汽车8 年强制报废。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视车子的状况,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低于5年;非营运 性客车延缓报废低于10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性客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视车子的状况 延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次数。总水平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其它货车 10年报废,视车子的状况延缓报废低于5年。 延缓报废期内的汽车,按规定增加年检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予以强制报废。 属下列状况的汽车,已达报废年限按规定不能再办理延缓报废,应强制报废:车型 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用,耗油量超越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 之十五的;经维修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需要的;经维修和调 整或使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越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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