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处置时限有:
1.因检验、鉴别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汽车、嫌疑汽车、汽车牌证和驾照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成本的,暂扣汽车低于2个月,特殊状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保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觉得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导致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依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规范》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6.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别后,公安机关应书面公告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置,逾期存放尸体的成本由死者家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