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走穴发生车祸 用户被连带赔偿3.6万元
近年来,愈加多的私家车被委托给汽车出租公司放租,一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不支付赔偿金,用户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如此一块案子,依法判决汽车所有人邓某某及出租汽车的无证驾驶员吴某某分别给付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款3.6万元、8.4万元。
2010年5月21日,邓某某与某汽车出租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有偿委托该公司将我们的一辆私家车对外放租。5月24日,该公司在未审察吴某某是不是具备驾驶资格的状况下,马上该车出出租给吴某某用。当日晚,吴某某驾驶该车与代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代某某受伤,代某某搭载的赵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荣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赵某近亲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荣县法院审理查明,邓某某所有些私家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死者赵某亲属损失12万元。
该公司履行垫付款后,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判令被告邓某某、吴某某、代某某连带赔偿交强险垫付款12万元。
荣县法院审理觉得,邓某某将不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委托给汽车出租公司进行出租营利,系机动车辆使用方法不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汽车出租公司在出租此车时,未对被告吴某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察,主观上存在过错;吴某某用该车期间,未尽到依法安全用汽车,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失负主要责任。因为属无证驾驶,其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后果应由肇事车所有人邓某某与直接责任人吴某某根据过错责任分别承担。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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