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鉴别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拥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检验、鉴别。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别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别,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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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别机构约定检验、鉴别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越20日。超越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越六1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别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别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别,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别。重新检验、鉴别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别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别机构另行指派鉴别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别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别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别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1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汽车和驾驶员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鉴别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需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受害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