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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聚餐后送好友回家出车祸赔了9.2万

   日期:2024-01-18     来源:www.rjjjl.com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杭州萧山:聚餐后送好友回家出车祸赔了9.2万  老乡聚餐结束,韩某大方地对好友说:“你打车不便捷,坐我的摩托车,我送你回去。”不料,途中出车祸,好友受伤。法院判决韩某赔偿受伤好友9.2万元,韩某感觉自己非常冤:“我好心免费送他回去,还反过来要赔他钱。”  年底了,聚会愈加多,喝酒自然也必不可少。聚会喝了酒朋友间有哪些法律义务?送酒友回家是不是为好意搭乘?好意搭乘出了事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21

  杭州萧山:聚餐后送好友回家出车祸赔了9.2万

  老乡聚餐结束,韩某大方地对好友说:“你打车不便捷,坐我的摩托车,我送你回去。”不料,途中出车祸,好友受伤。法院判决韩某赔偿受伤好友9.2万元,韩某感觉自己非常冤:“我好心免费送他回去,还反过来要赔他钱。”

  年底了,聚会愈加多,喝酒自然也必不可少。聚会喝了酒朋友间有哪些法律义务?送酒友回家是不是为好意搭乘?好意搭乘出了事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21岁的张某和24岁的韩某,都是重庆人,一块在萧山打工。2012年9月,韩某携带张某参加老乡聚会,其间两人都有喝酒,韩某还对张某进行劝酒,晚上7点40分左右,张某想回家,韩某提出打车不便捷,骑摩托车送张某回家,张某没拒绝。

  韩某的摩托车沿萧明线西向东行驶到御前镇御前村路段时,与前方一辆忽然向左变道的电动车撞在了一块,张某脸朝下摔倒在地上,韩某和电动车用户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交警鉴别,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9mg/100ml,达到了醉酒的状况,而韩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mg/100m,达到酒后驾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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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交警认定,韩某喝酒且无证驾驶,行车过程中又没注意察看路况,还不按规定车道行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电动车用户无证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的二轮电动机动车辆,变更车道影响其他汽车行驶,也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中,张某伤势最重,经鉴别左眼达到十级伤残,花了医疗费5.8万元,事后,张某需要韩某赔偿,但韩某觉得自己非常冤枉,明明是好意送朋友回家,却把责任都推给了自己。

  得不到赔偿,去年6月,张某一纸诉状将韩某和电动车用户一块告上萧山法院,需要两人一同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8.7万元。

  法院审理觉得,韩某和电动车用户违章驾驶,两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张某的伤害,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两人承担同等责任,所以判令韩某与电动用户各自承担50%的赔偿损失,即每个人赔偿张某9.2万元。

  将醉酒朋友送回家是法律义务

  一块同行喝酒的朋友因先前的喝酒行为,负有将醉酒朋友安全送回家或陪护的法律义务,假如未尽到此类法律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作出了需要同行的朋友承担责任的处置。

  张律师举了一个案例,在2010年,浙江海宁曾有一案件较为哄动:某晚,小林一个人驾车到朋友小李家做客,与小李、小李爸爸、小卢、小金和小蒋等一块聚会喝酒。晚上7点左右席散,小林还不尽兴又和小金约了小蒋一块去唱歌喝酒。小蒋提前离开,最后剩下小林和小金两人。晚上11点左右,小金付了包厢成本,两人筹备离开。此时,小林说要上厕所,因此小金在嘱咐完小林让他打车回家后,便放心先行回家了。小林从歌厅出来后,驾车回家,不料途中就出了车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事后对小林血检,发现小林事发时酒精含量达1.0毫克/毫升,为醉驾。小林爸爸妈妈起诉法院需要小李、小李爸爸、小卢、小蒋和小金等人赔偿判令他们支付其损失的60%。

  海宁法院判决觉得,小林个人应付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与小林一同前往娱乐场合的小金,明知小林喝了很多的酒,却先行离开,虽口头关照,但事实上仍是放纵小林醉酒后自行驾车回家,没起到陪护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其赔偿事故损失的10%,再支付小林爸爸妈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4万余元。

  回到本案中,受害人张某被韩某邀请一块参加朋友聚会,且张某在聚会结束时已处于醉酒状况,韩某作为张某的朋友,有义务将张某安全地送到家或保护他安全到家,这项义务是法律义务,并不止是道德上的需要。

  送醉酒朋友回家不可以算好意搭乘

  表面上看,韩某出于朋友关系,免费地将张某送回家,好像是出于好意给张某搭“顺风车”。

  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是指非营运汽车的驾驶员赞同搭车人免费搭乘其机动车辆的行为,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辆行驶目的地只是巧合或者顺路,包含亲戚朋友之间、陌生人之间等。

  本案中,送醉酒的张某回家,实质上是韩某因先前的行为产生法律义务,在存在法律义务的首要条件下的“搭乘”行为,这在法律上尚不可以构成好意搭乘行为。

  好意搭乘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规定: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免费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合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员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譬如驾驶者是在饮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行车过程中未注意察看、不按规定车道行车发生事故,这类过错可认定为重大过错,据此不减轻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韩某真的是好意搭乘行为,也会由于他存在重大过错,而不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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