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老汉乘坐摩托车出车祸 未退休获赔误工费
63岁王老汉乘坐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诉至法院需要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12月18日,安徽泾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某车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大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64174.62元,其中含误工费为7230.6元。
2012年十月17日上午,小张驾驶小型客车与王二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乘坐其哥哥王大)侧面相撞,致王大、王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后王大先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十月31日出院。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大不负责任。小张驾驶的小型客车用户为老李,该车在某车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王大将小张、老李和车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大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63岁,但其之前一直在某矿粉公司上班,月薪资收入2781元,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未上班导致了误工,实质产生了误工损失,应予支持给付误工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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