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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职员送货酿车祸死亡 公司拒以工伤认定被判赔

   日期:2023-12-07     来源:www.gbbxw.com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石狮一职员送货酿车祸死亡 公司拒以工伤认定被判赔  石狮市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在一次外出运输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物流公司却觉得李某的死亡时自杀行为,否认是工伤。经石狮法院审理觉得,该起事故是工伤,最后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李各项损失30几万元及被供养亲属的相应抚恤金。  今年37岁的重庆男子李某于2011年1月进入石狮市某物流公司处担任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2011年4月16日16时许,李某驾驶重

  石狮一职员送货酿车祸死亡 公司拒以工伤认定被判赔

  石狮市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在一次外出运输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物流公司却觉得李某的死亡时自杀行为,否认是工伤。经石狮法院审理觉得,该起事故是工伤,最后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李各项损失30几万元及被供养亲属的相应抚恤金。

  今年37岁的重庆男子李某于2011年1月进入石狮市某物流公司处担任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2011年4月16日16时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挂车,在送完货后,从德化开往泉州。途中,汽车行驶出路外翻车,李某当场死亡。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速度,其单方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根本缘由,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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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其所在的物流公司却对这一认定非常不服,他们觉得,李某驾驶历程丰富,汽车的性能状况佳,且事发时道路和交通环境好,车祸是李某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应认定为自杀或自残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石狮市法院审理觉得,李某在驾驶原告汽车过程中,因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速度致使其死亡,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最后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几万元及被供养亲属的相应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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