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车回老家春节 归途发生车祸3人死亡
年初,徐某开着企业的一辆货车回家春节,年后从老家回浙江打工地。搭车的还有一同返回企业的老乡兼工友。但行驶到南京六合区某地段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3死4伤。随后,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六合法院。面对受害家属提出的百万元的赔偿,徐某觉得自己是接送公司职员时出的事,但公司称借车为了便捷其回乡,不是工作时间。他们都不愿赔这笔钱。
开着企业的车回家春节,返回路上出了事故
徐某说自己是杭州某市政工程企业的一名一般工人,今年元宵节前两天开车返回杭州公司上班。汽车是当初公司安排的,自己也就等于企业的司机,徐某介绍,自己承担油费,过路费公司也不报销。包含徐某在内,车上一共有6个人,其中两人是公司职员,另外4个人是徐某的老乡与老乡介绍过来一块搭车的。但行驶到六合境内一路段时,他把车子停在了高速公路的一侧,立刻被交警发现,并需要立刻开走。他先倒了车,就在这个时候,与行驶至此的李某的小轿车相撞,导致李某车内3人死亡3人受伤,徐某的车子里1人受伤。
半年多时间过去了,然而,3名死者家属和肇事司机徐某,就赔偿问题一直没能达成一致。家属提出100万元的赔偿金,徐某与徐某所在的公司都没认这笔账。
司机:我是开车送职员回家
经查明,徐某驾驶的汽车是杭州某市政工程公司所有。徐某的代理律师觉得,徐某用汽车的目的并不是自用,而是在放假春运期间为公司开车接送职员。春运期间交通紧张,公司为知道决包含徐某在内的六名职员回家过新年及返程上班的交通问题,将汽车安排给徐某,并由其负责将它他五名职员送回家再接回单位上班。徐某开车的行为实质是替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他五名职员乘坐该车是享受单位予以的在春运期间交通便利的福利。
同时,律师还表示,徐某在放假期间驾驶汽车是其职务行为的一种延伸,因此该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所在公司承担。当时车上连我一共6个人,有2人我不认识,他们是我的同事张某叫上的,也是职员,徐某称,正由于自己不认识那2个人,才足以说明他并不是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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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机是公车私用,并不是履行职务
然而,该企业的代理委托人坚称,该汽车系公司免费出借给徐某,供他在新年放假期间用,就是为了他回家春节便捷。况且,车上的六个人中,只有2人是公司职员,另外四个人并不是公司职员,是徐某的老乡。对此,徐某称是介绍这类老乡来公司务工。不过公司并不认同,他并没说过他要介绍其他人来公司工作。
这家公司称,非常重要的是,公司并没安排徐某接送职员回家,也没赋予其招职员的权利。肇事汽车是公司免费出借给他的,出租及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及借用的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公司借出的汽车没有缺点,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双方激烈对峙。法庭调解不成,法庭日后将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