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男子车祸惨死身份没办法辨认 东莞救助办代追赔偿
东莞首宗救助机构为无名死者维权案昨日开审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身份没办法查明,其赔偿权利如何保障?7月24日上午,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宗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充当原告代无名氏死者索赔的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是不是有权代无名死者追讨53万元赔偿金展开了激烈辩论。
肇事司机已获刑
2013年1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30岁的司机吕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东莞大朗镇往东坑镇方向行驶,途经大朗镇碧桂园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男子(待查)发生碰撞,导致行人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重型自卸货车案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6.64km/h;该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后雾灯、倒车灯)要紧技术安全部件均不合格。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吕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觉得,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吕某犯罪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4月,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查,肇事汽车的用户为东莞某贸易公司,该车购买了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案发后,贸易公司已承担无名死者的抢救成本及丧葬成本。
6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建议,东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汽车的司机、用户、保险公司三家一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机和用户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37949.60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代追赔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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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基金办公室是不是有权代交通事故无名死者起诉追要死亡赔偿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称,《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只不过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与其代为起诉的权利,保管权和起诉权是两回事。保险公司期望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状况下依法赔偿。
对于保险企业的质疑,基金办公室回复说:依据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无名氏死者提起索赔诉讼,并对所得赔偿金进行保存,待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再予以出货,以帮助无名氏亲属日后顺利达成其索赔权利。
保险公司称,该公司并没否定其应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但把赔偿款支付给哪个,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既然基金办公室只不过有代为保管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也可以将该赔偿款暂时冻结,待死者家属倡导权利时予以支付,为什么必须要由基金办公室代为保管?而且死者家属届时还可以申请包含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赔偿。
基金办公室对此回话称,既然立法规定是由救助机构代为保管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则应依法进行,由救助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代为保管,这样更有益于死者家属日后顺利获得赔偿款。保险公司觉得其代为保管赔偿金更有利保障死者家属权益,但事实上,保险公司到今天并没进行任何赔偿。假如家属迟迟才能出现,届时保险公司大概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赔偿。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