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前因违章已被扣满12分,后驾驶机动车辆又导致损失,应否是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近日,无锡惠山法院依法审结原告林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台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东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太保东台支公司应在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赔偿林某医疗费20000元。 据原告林某诉称,2008年11月3日,周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锡澄公路惠山区西漳旺庄路段时,与其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导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诊断:林某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继续治疗经济紧张,故就已发生的医疗成本75000元先行向被告太保东台支公司提起诉讼,需要被告赔偿医疗成本。 被告太保东台支公司辩称,该案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企业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周某累积记分已达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已无机动车辆汽车驾驶资格,需经过学习、考试后方能获得,故其驾驶机动车辆导致的损失不是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后觉得: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太保东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故该起交通事故对林某导致的损害后果第一由太保东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实行分项赔偿,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0元、医疗成本赔偿限额20000元。太保东台支公司以周某累计扣分已满12分为由,觉得不应付原告倡导的损害后果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抗辩建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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